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3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河西武警支队右侧“源发江畔明珠”6幢3单元306房。
法定代表人:詹武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钦路东四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86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779.4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不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东四巷1号房屋(不动产证号为: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10517号),该房屋已抵押银行贷款,并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本案不宜执行;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健平
审 判 员 廖树梁
审 判 员 黄永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锡宁
书 记 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