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原防城镇防钦路东一巷48号(防城三官学校综合楼3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69719949k。
法定代表人:唐上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2265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588.3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434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货款1022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88.3元,及执行费143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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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蒋艳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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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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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榆耀
书记员余燕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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