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5区37栋125-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2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