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985号
原告: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邹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46元,财产保全费1984元,合计4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