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10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852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金翠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75971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依据申请人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皖0207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解除对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钢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