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3840号之二
原告:山东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商铺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RWBBP64。
法定代表人:刘珊珊,经理。
原告:***,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晏北街道办事处。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沃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开发区有朋路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10180091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用名:**),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原告山东周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鞠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