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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曲阜市***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1004340168L。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沃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开发区有朋路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5956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沃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闫 奇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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