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5127号
原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富广场室外10KV外网供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三期的外网供电工程,建筑面积:地下3层,建筑面积约188018m,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达到通电验收合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方自行自费办理的施工图纸经过甲方盖章认可且同时必须经过供电局审核通过,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价款3000000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详见《施工合同》第二条),在《施工合同》第五条中约定,被告在接到完整的结算书后应在30日内完成结算,并将结算的合格工程款的97%支付给原告,其余3%作质保金,质保金自结算之日起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双方于2018年4月11日完成了该工程的最终结算,结算结果:本工程含税总造价为3000000元,(其中含3%质保金为90000元)此造价为最终结算价,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质保期限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现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已经届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9000元。
原告认为,双方自愿签订《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质保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0000元,利息286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合计,9286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无奈之下诉下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原被告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被告现居住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广场XX室,但本案施工地在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中心二期,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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