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563号
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00000元的其他财产。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 君
法官助理  党鹏英 书 记 员  贺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