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86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和伟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9元,减半收取4309.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元平
书记员  董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