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834号
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645N。
法定代表人:ZHOUZH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枚芳,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二座自编2号楼六层6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NCMA15。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6250号],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8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8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