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963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鸿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645N。
法定代表人:ZHOUZHONG。
被告: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763639A。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签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