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双巨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561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骆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嵘,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巨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2元,已减半收取计2,6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凌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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