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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18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韬,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敏超
法官助理 项天伦
书 记 员 项天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