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18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韬。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情况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本案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江敏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项天伦
书 记 员 项天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