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第466号
原告:***,女,生于1958年9月13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江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3939819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枝江江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梅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