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热电设计院

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与江苏康大联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864353。
法定代表人:刘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遵国,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康大联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T5N8M6Q。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申请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江苏康大联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康大联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0万元。2021年1月1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大联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