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热电设计院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618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济远。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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