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184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12号1001室R029之三。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