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志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志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崔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英,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孙凡,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目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天目公司与志诚公司从未签订过《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精铝及板带箔项目动力车间8×350MW机组工程锤击管桩工程》合同(以下称《合同》),志诚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上面加盖的“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东新材料项目部”印章为天目公司持有,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上的签名为天目公司人员或委托授权人员所签。实际上,上述印章非天目公司持有,在《合同》上签名的人员也非天目公司人员或委托授权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天目公司住所地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志诚公司答辩称:一、一审裁定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志诚公司与天目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合同》。天目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志诚公司为劳务分包人,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谢尔塔拉项目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天目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针对天目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且志诚公司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进行举证,而天目公司没有到庭进行质证,该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现又针对管辖问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滥用诉权,无疑是想利用管辖权异议,在本案程序上拖延诉讼时间。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尽快驳回天目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时维护志诚公司的合法权益。
蒙东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志诚公司基于其与天目公司签订的《合同》,起诉要求天目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垫付的税款,并要求蒙东公司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当连带责任,该《合同》中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合同的施工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志诚公司提供的《内蒙古蒙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精铝及板带箔项目动力车间工程结算单》记载,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谢尔塔拉,系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天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超
审判员  薛忠卫
审判员  丁 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岩松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