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7民初6号
原告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0号华达华苑1号楼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92897114。
法定代表人闫俊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京,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高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高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19275元,利息10909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专营承揽建筑防水防腐工程,2016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原告承揽了该项工程。工程名称为祁县千朝农谷生态商务酒店,地址在山西祁县,该合同对工程质量、价款、付款方式、管辖法院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项目。该工程2016年当年完工,被告负责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但时至今日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对合同真实性不认可,章是工程部内部章,不是我公司行政章,内部章不对外使用,不具有效力。故真实性不认可;2、结算单签字非其公司员工。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刘金云签订了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并加盖了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县千朝生态庄园工程项目部章。原告承揽了该项工程。工程名称为祁县千朝农谷生态商务酒店,地址在山西祁县,该合同对工程质量、价款、付款方式、管辖法院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SBS防水约定:4+3为75元/㎡;3+3为65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至主体六层防水工程完成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已完工程价款的90%,除保修金以外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该工程2016年当年完工,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项目。被告项目负责人刘金云2016年12月15日在两张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刘金云并以项目经理名义在工程量结算(付款)单上对总价619275元予以签字确认。
另查明,被告公司曾在我院另有(2019)晋0727民初469号诉讼案件一起,该判决已经生效,根据该案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被告公司曾以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县千朝生态庄园工程项目部章出具过相关声明。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工程结算单两份、工程量结算(付款)单一份、本院依职权查明的(2019)晋0727民初469号判决书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合法,为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被告辩称刘金云非其公司员工,对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该项目部章确实存在,且被告公司曾实际使用过该章,对该章知情。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工程量结算(付款)单可知,被告共欠付原告工程款61927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从原告实际主张权利即原告提起诉讼的2019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9275元,并以6192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084元,减半收取5542元,由原告济南鸥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30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学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