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3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限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苏07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就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永余模板处到期债权34000元达成债务冲抵,本院经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余款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5000元,申请人放弃执行余款并同意本案实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