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78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法定代表人:康凯,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