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3085号
原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
法定代表人:康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田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霄,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桂泽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乔妮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