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
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诉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1元,减半收取43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晶晶
审判员  杨春丽
审判员  赵思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