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
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诉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3元,减半收取89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晶晶
审 判 员  杨春丽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此处空一行XXX
书记员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