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8601民初39号
原告: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9号紫阳商贸中心2号楼1O层0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O8742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893587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拟与辽宁联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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