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商区。
被告: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8-B号1007。
法定代表人:吕海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27。
负责人:王曙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