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688号
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029A08K,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41728U,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8-B号10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5,433.9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且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5,433.9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