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与沈阳中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3869号
原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沈阳中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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