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4924号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双羊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凌海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C座3—24—2。
法定代表人:赵虹生。
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回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012元。
审判员  雍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