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现住铁岭市凡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鑫,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C座3-24-2。
法定代表人:赵虹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正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与被上诉人正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被上诉人的中标通知书,能够证实上诉人实际施工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外市电引入项目工程。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调取的正业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的2016年度外市电引入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付款通知、银行回单、工程初验证书等新证据,一审应对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予以重新审查认定。一审时上诉人撤回对张虹生、赵立君、闫承志的起诉,是否准许应一并予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宿中顺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黄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