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保75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莘县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惠庄村33号。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保全人:***,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莘县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