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6358号
原告:山东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阳市河洛镇观音庙村127号。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沂源县西里镇***二区50号。
被告:南通星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2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9号601室。
被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星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通发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通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未尽事宜,本院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