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24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84000元、违约赔偿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以(2022)鲁0113执2456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二、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三、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四、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65000元。五、若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意一项给付义务,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另向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00元及租赁费19000元,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保全费3020元、保全保险费750元,均由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邮寄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邮件被退回,后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再次向其送达,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委托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租赁费184000元、违约赔偿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保定市仁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