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824号
申请执行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长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港基城市经典小区A区商务办公楼1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长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13执前调9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长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