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3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张风
人民陪审员任立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