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保176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