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保176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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