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167号
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5幢1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慈祥,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同时因本案诉讼费尚未交纳,故申请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淼**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