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201号
原告:**,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156694Y,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智慧大街6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