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82民初4080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住**市。 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4510656K,住所地**市**市俚岛镇中我岛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4531787N,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4路**。 法定代表人:王履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与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 分公司(以下简称淄***俚岛分公司)、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设计咨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淄***俚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淄***俚岛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淄***俚岛分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5万元,返还装修押金5434元,共计155434元;3.请求判令被告淄***俚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对被告淄***俚岛分公司的付款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8日***与淄***俚岛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淄***俚岛分公司开发的俚岛路1304号第1310幢708室,购房款15万元,合同签订后***陆续向淄***俚岛分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和装修押金共计155434元,淄***俚岛分公司于2015年年初将楼房交付***,但楼房未通水,未经政府部门单体验收合格,该楼房自交付之日漏水严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也未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无法忍受漏雨难题,多次找到淄***俚岛分公司维修,淄***俚岛分公司维修后漏雨问题没有解决,***无奈**成市俚岛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国泰设计咨询公司违法为淄***俚岛分公司出具质量合格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为淄***俚岛分公司建筑物不合格掩饰隐瞒,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请。 淄***俚岛分公司辩称,该房屋质量合格,我公司将提交证据;关于房屋漏雨,2015年初交房我们到2019年才得知房屋有漏水现象,以前从未反映过。2019年原告反映情况后,我们立即进行维修,去年就已经不漏雨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国泰设计咨询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为***与淄***俚岛分公司,我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合同履行与我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诉讼请求;2、淄***俚岛分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在2015年左右交付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原因是没有办理质量验收,当地政府为维持稳定工作委托我公司对涉案小区进行安全鉴定,以作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据。我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完全按照国家规范操作,无违规或弄虚作假情况;3、我公司在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交付使用近5年后对房屋进行的鉴定,而原告称房屋漏水情况是自交付时已经出现,该漏水并不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民事侵权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要件;4、我公司采用规范规程规定的抽样检测方法对涉案小区工程整体进行评价,相当于建设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时已明确告知淄***俚岛分公司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及业主共同认可后方可使用,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后15日内提出,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对该鉴定意见的书面异议;5、如原告所称的房屋漏水问题,达不到解除合同的程度,应按正常程序由原告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履行维保义务,属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与我公司鉴定工作无任何关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与淄***俚岛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淄***俚岛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市房屋,建筑面积46.08平方米,每平方米3256元,总金额15万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已通过单体验收。***于2014年10月28日支付房款14万元,2015年4月29日支付剩余房款1万元,另外支付5434元天然气、暖气碰头费。之后淄***俚岛分公司向***交付涉案房屋。2016年春节左右原告搬进涉案房屋居住。2017年***发现涉案房屋漏雨,向淄***俚岛分公司反映,该公司安排物业部人员为原告进行维修,2019年***再次因房屋漏雨问题找到淄***俚岛分公司物业部门,物业部门安排人员再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之后*****成市俚岛镇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反映涉案房屋所在俚岛镇避风港小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小区房产验收存在问题,并要求退房。2020年6月3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载明:淄***俚岛分公司开发的俚岛避风港小区因资金紧张问题,施工单位不能出具竣工验收资料,进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群众反映强烈。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解决城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7月3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淄***俚岛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市住建局等部门依照威海市《关于解决城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不动产证办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为已完工的住宅楼出具会签意见。2019年9月市住建局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未对该工程进行任何竣工验收,同时该工程目前也未进行综合验收,未发放任何验收合格证书,不存在违规验收、违规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之后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淄***俚岛分公司于2012年5月取得涉案房产所属的**市俚岛镇俚岛路1310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19年办理了该栋楼的不动产权证书。 诉讼中,原告提交如下主要证据:1、涉案房屋毛坯房时照片一张以及2017年涉案房屋卫生间平台漏水照片一张、2019年淄***俚岛分公司维修房顶后拍摄照片两张,以证实买房时淄***俚岛分公司称通过单体验收,但该情况住建局不会通过验收;且2019年被告维修后,房屋依然漏雨。2、原告自行录制的下雨时房屋漏雨的录像,以证实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3、其与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员工通话录音,以证实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出具报告就是为了办房产证用的,只有住户和政府都认可的报告才可以使用。4、住建局人员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以证实住建局人员说明从来未给淄***俚岛分公司验收。 被告淄***俚岛分公司质证认为,对照片不能确认是否真实,也不能确定真实拍摄时间;对录像不认可,称这是修好后的现状,不能证明仍然漏雨;对通话录音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国泰设计咨询公司质证认为,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拍摄时间,无法确认是涉案房屋及漏雨时间;对录像认为,该录像拍摄于2020年7月,距交房时间长达5年之久,无法排除设施老化,即便存在漏雨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义务,与鉴定方无关。对通话录音认为与本案无关。 诉讼中,本院询问原告,涉案房屋除了漏雨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其居住使用,原告称其上厕所时经常听到上方有异物砸到房顶,估计是水泥块。对其是否同意由被告淄***俚岛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以解决漏雨问题,或由其委托他人维修由淄***俚岛分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其表示不同意,坚决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涉案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或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严重漏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淄***俚岛分公司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淄***俚岛分公司开发的**市房屋,双方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淄***俚岛分公司已于2012年5月取得涉案1310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该商品房已通过单体验收,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的内容,可知涉案房屋交付时确实并未经过住建局验收。因涉案小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由淄***俚岛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对主体结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市住建局下属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出具说明认可国泰设计咨询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住建局等部门为已完工房产出具了会签意见,涉案房产所属1310号楼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故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涉案房产符合验收并交付使用条件。现原告虽然提交了涉案房屋漏雨的照片,但其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产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故其要求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国泰设计咨询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为涉案房屋漏雨,涉案房产若目前确实存在漏雨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淄***俚岛分公司应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或由原告自行委托他人维修,修复费用由淄***俚岛分公司承担。原告在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其不同意由被告淄***俚岛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计210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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