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7034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
负责人:张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亮,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凤,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山东运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093881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女,200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臧倬萱,女,201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臧倬萱法定代理人:***,男,系***、臧倬萱之父。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与被告山东运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臧倬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乔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