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4民初4290号
原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693260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运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102550938810G。
法定代表人:宋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士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运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运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山东鲁润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