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周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2民初241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164号(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26732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75号1幢3单元3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西门))。
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00577。
法定代表人:*兴文,董事长。
被告: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0509233800。
法定代表人:孔振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现代联合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占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高占培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春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