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3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B座十二A层B-12A-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