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397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B座十二A层B-12A-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61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10月27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