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轩铭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2号。
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53073-9,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望滨街道旅游路5号172室。
法定代表人:曲国军;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99464,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万海。
本院在执行辽宁轩铭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冻结网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找不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进行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