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以丹,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赞,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635984.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照诉讼卷宗中的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房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