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527号
申请人:沈阳翰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秋。
被申请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阳。
申请人沈阳翰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2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40元,由申请人沈阳翰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