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922民初235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区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张方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军,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南承路**
法定代表人:刘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南,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宣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与恒厦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恒厦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方宣公司、恒厦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方宣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志
审 判 员 刘 朗
人民陪审员 郭 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衔月